肢体末端坏死法医学鉴定3例
本文阐述了肢体末端坏死法医学鉴定3例,结合病理1病情发生发展过程,被鉴定人右手肢端缺血性坏死与注射关系密切,不排除其操作过程中存在失误。医疗过错与不良后果发生之间为大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约70%左右。结合病理2病情发生发展过程,被鉴定人右手肢端缺血性坏死的发生,考虑与介入治疗时硬化剂被误注入到掌部血管的可能性大,过错参与度约为70%。病理3被鉴定人因感染性休克有使用去甲肾皮腺素及多巴胺的指征,但该药有因引起肢体末端血管收缩而继发“肢端缺血、坏死”的副作用,因此,用药时应仔细观察,发现末梢循环障碍时应及时处理。被鉴定人2月8日即出现四肢紫钳、末梢循环障碍,但未引起医方的重视,未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如停药),存在过错,该过错与不良后果的发生有关。过错参与度约70%。
肢体末端坏死 损伤程度 过错参与度 法医学鉴定
张玲莉 饶广勋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湖北武汉430030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278-279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