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小腿胫骨骨折治疗后截肢鉴定为重伤二级的审查意见1例
本文阐述了右小腿胫骨骨折治疗后截肢鉴定为重伤二级的审查意见1例,经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结果预见义务并加以防范和避免,未对伤肢动脉进行必要的探查和处理以及告知不够充分等存在过错。该过错最终导致刘某某因ocs被截肢的后果。故审查人认为经治医院的诊疗行为与伤者截肢之间存在着明确因果关系,医疗过错是截肢的主要原因。过失参与程度拟为60-70%。当然,伤者右胫骨骨折本身亦是参与截肢的原因之一,但依据当时伤情,其原发性损伤仅致右胫骨骨折,此种骨折不具有截肢适应症,也就是说不需要行截肢治疗,故认为原发性损伤是导致截肢的次要因素,参与程度拟为30-40%。其伤情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f条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为宜,而不应简单地以医疗过错造成的截肢后果为依据,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2a条之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
胫骨骨折 右腿截肢 损伤程度 法医学鉴定
贾果峰 温生新 魏在后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西宁810008 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青海西宁810008 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青海西宁810000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283-285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