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下肢动静脉损伤程度重新评定1例
本文阐述了疑难下肢动静脉损伤程度重新评定1例,被鉴定人小腿伤后大量出血,自述伤后出现昏迷症状,但病历记载其血压、呼吸、脉搏等数值均在正常范围,无休克相应症状记录,现有材料不能反映其确切出血量,故原鉴定以失血性或创伤性休克适用司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评定其损伤程度是不合理的。该损伤程度鉴定案例反映出原1990版轻重伤鉴定标准在原发损伤导致的必然医疗创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上存在漏洞,尽管在总则里有原则性涉及,但无明确具体的条款规定,亦无相关释义,致使基层鉴定部门实际应用中不好掌握,诸如对该伤者的损伤程度评定,如构不成重伤标准八十七条,则在轻伤标准里找不到相关条款,更不能评定为轻微伤,导致当地鉴定机构主观分析判断其较大分支动静脉破裂大量出血应该达到休克而评定为重伤。新标准在损伤形成瘢痕的长度与其损伤程度规定上做了更加完善的划分,单纯体表外伤性瘫痕的损伤程度最高可达到重伤二级,这是原标准所没有的,在伤与度相适应上更加规范化,都是值得肯定的。
下肢动静脉损伤 瘢痕长度 损伤程度 法医学鉴定
荣辽江 安妮 王海龙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 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02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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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