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法医监督的四个局限性
本文阐述了基层检察机关法医监督的四个局限性,分别是监督范围、监督效果、监督能力、监督观念。长期以来检察系统自上而下的观念是技术为业务部门的补充,是为业务部门办案服务的,是辅助业务部门办案人员办案提供技术支持,名义上是对法医鉴定的监督,但自身的定位却仅仅局限在本院的诉讼过程的案件,制定的工作细则规定也没有完全突破狭义诉讼过程的监督,就目前的现状而言,检察机关只能是狭义的以进入本院办理案件中的证据审查的小监督。
基层检察机关 法医监督 局限性
李国良 牛时忠 徐雪莲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临清252600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聊城252000 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 山东聊城252600
国内会议
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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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12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