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例临床法医学鉴定分析对标准的诌义
本文阐述了1例临床法医学鉴定分析对标准的诌义,同样作为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鉴定原则中这样规定,“对于伤情在临界状态的,就低不就高原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6.17规定:“对于两个部位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字高的条款进行评定”。按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的原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效力显然大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标准中己就多部位损伤做了规定,所不同的是,释义把一次暴力跨部位损伤认为不是多部位,或者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多部位。本人作者认为不管几次暴力只要造成多部位损伤,都应该算作多部位,而不能有特殊释义,显然不符合标准原意。从犯罪主观方面来说,多次损伤比单次损伤,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和暴力性、后果、手段更为恶劣。释义比标准更不符合刑法精神。
人体损伤程度 法医学鉴定 标准体系 多部位损伤
王必鲜
沙洋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湖北沙洋448200
国内会议
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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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314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