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休克鉴定标准条款存在问题的论述

笔者根据多年临床实践经验,对休克的鉴定标准进行调整。当各种损伤致休克症状与体征完全出现时,以循环功能障碍进行分级定义将更加准确,更为客观,因休克是各种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因此,在进行分级过程中,原发损伤致伤程度为主,并发症为辅助,将休克划分为三个等级标准,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较为客观。

休克 循环功能障碍 损伤程度 法医学鉴定

崔茂常 许毅 李璐

清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贵州清镇5514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珠海

中文

326-327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