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休克鉴定标准条款存在问题的论述
笔者根据多年临床实践经验,对休克的鉴定标准进行调整。当各种损伤致休克症状与体征完全出现时,以循环功能障碍进行分级定义将更加准确,更为客观,因休克是各种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因此,在进行分级过程中,原发损伤致伤程度为主,并发症为辅助,将休克划分为三个等级标准,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较为客观。
休克 循环功能障碍 损伤程度 法医学鉴定
崔茂常 许毅 李璐
清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贵州清镇551400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326-327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