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检察机关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浅析

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证据审查中,均会遇到对鉴定意见、损伤机制、鉴定时机、医疗类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形,检察人员对其实质审查因欠缺专业知识的支持,对此类证据的审查还只是停留在形式上,这就反映了检察业务部门对检察技术部门开展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客观需求.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是对原有技术性证据的专业性审查,可以弥补案件承办人因对法医知识欠缺的不足,帮助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技术性证据,有很现实的积极意义。对于确定性意见,可以补强办案人对证据链条串接的信心,对一案多份鉴定意见的案件可以起到排他作用;不同意原结论的,应当将该技术性证据排除或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对于倾向性意见,案件承办人应将技术性证据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根据倾向性意见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存疑性结论,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重新(补充)鉴定,必要时,也可自行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检察机关 法医技术性证据 司法审查 责任主体

李民 魏佳佳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黑龙江省人民医院 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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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335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