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体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条款进一步量化,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可操作性,利于鉴定人更好地把握条款,提高鉴定结论准确率,同时对鉴定机构的仪器配置和鉴定人员的要求也提高了。在检案过程中条款引用频率高的案件易出现争议。《标准》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部分损伤却无相关条款引用,均导致鉴定困难。因《标准》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鉴定人业务水平参差不一,错鉴、误鉴时有发生,需要鉴定人在检案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加强业务学习,各地也可以进行统一培训,做到在区域内尽可能保证鉴定结论的一致性,减少鉴定差错的发生。同时,对部分难以把握的条款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对于《标准》中没有的条款,可以增加解释,减少争议案件的发生。
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 标准体系
罗亚 汪元河 杨小蓉 黄仕美
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学系/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贵州贵阳550004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337-338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