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标准5.9.3m与5.11.2b及6.17条款探讨

关于皮肤创口或瘢痕损伤程度评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取消了创口与瘢痕的差别,长度要求完全相同.皮肤创口或瘢痕按程度规定了四个损伤等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及轻微伤.按部位头皮、面部、耳廓、颈前部、颈前部、会阴部及肢体等规定不同的数值标准,并单独章节规定体表损伤评定标准.实践中对肢体皮肤创口或瘢痕轻伤一级评定时,对《标准》5.9.3m与5.11.2b及附则6.17条款如何适用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关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的损伤程度评定,《标准》对各部位均作了具体数值标准,同时有附则6.17补充,无需5.11.2b条款就能完成全部皮肤创口或者瘢痕损伤程度评定。故建议撤销5.11.2b条款,既解决与5.9.3m条款数值不一致问题,又避免与附则6.17条款的冲突。

皮肤创口 瘢痕长度 损伤程度 法医学鉴定

冀振东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黑龙江大庆16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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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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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