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部分条款探讨
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实施以来,在实际检案中,部分损伤未列入《新标准》中,部分条款存在商榷之处.包括脊髓震荡、面部、耳廓创、鼻骨骨折。笔者建议轻伤二级增加“脊髓震荡伴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短期内恢复”条款。临床通常将耳廓前侧计为面部范围,耳廓后侧计为头皮范围,故本例创口长度累计可评定为轻伤二级,轻伤二级增加“鼻骨线形骨折伴明显成角畸形须手术治疗”条款。
人体损伤程度 法医学鉴定 标准体系 条款解释
李彦民 王立新
平泉县公安局 河北平泉067500 平泉县医院 河北平泉067500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351-352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