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应用体会
新修订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标准系统整合了原有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标准,弥补了原有”三个标准”彼此分离的缺陷,将损伤程度由重至轻分为五个级别,较之原有的标准,新标准更详细、可操作性更强,体系更加科学完善,减少了主观因素对鉴定意见的影响,更加符合诉讼要求,但是随着新标准在实际鉴定案例的运用,其中部分条款的不足、瑕疵也在不断的出现,如有的条款表述不规范,有的鉴定时机难以把握,有的操作性差,医疗因素参与的影响等,法律总是滞后于实践的,一个新的标准出台,标志着法律体系的完善,随着实践的深入,在实际操作当中难免出现各种问题,鉴定人在灵活运用好新的《标准》,做到客观、公正、准确的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更明确、规范的司法解释,以便产生更好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时机 可操作性 医疗因素
刘伟伟 雷一鸣
大连市公安局 辽宁大连116031 广州铁路公安处 广东广州510010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355-356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