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探讨
《刑诉法》对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出庭作证制度还规定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等.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明确诚然是司法制度的进步,但自具体实施以来,由于开展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这项工作时间较短,出庭的经验不足,以及对新的鉴定标准不熟悉,理解存在偏差,难免增加了出庭的机会及出庭难度,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加强培训,增强意识,鉴定人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做好与公诉人、法官开庭前的沟通,针对出庭时成功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进行仔细分析,总结自身的得与失,为今后更好的出庭做好准备。
法医鉴定人 出庭作证 职业素养 沟通机制
王晓阳 刘智勇
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 江苏常熟215500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356-357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