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法医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程序合法、主体合法和客体合法。表现在法医鉴定证据上,主要是鉴定材料来源的合法,委托受理的合法,鉴定机构的合法,鉴定人员的合法等。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给出的专家意见,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受鉴定人的主观影响,因此,鉴定人应保持中立,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保全法医证据的关联性,就要做好鉴定材料的提取、包装、保存与流转。检材提取方法要正确,包装保存科学规范,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鉴定材料的的流转记录有人员和唯一性标识,记录及时,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信息充分足够,能够溯源,能证明鉴定材料在鉴定的所有环节不被调包、污染、伪造等。科学性是法医科学证据的内在特性,其准确性、权威性高过其他证据,但法医科学证据同样有其不确定性,其证明力受检验方法的科学性、检查方法的规范性、实验室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的先进性、标准物质或试剂的有效性、实验室人员能力等限制。

法医证据 证据能力 证明力

侯碧海 周守阳

广西警察学院 广西南宁530023;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 广西南宁530012 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 广西南宁530012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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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362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