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同类损伤累加条款的思考

文章阐述了一例因故被他人用钝器打伤头面部的案例,对其进行了法医学检查,从外伤史、病历记录的临床症状及体征、裂伤的形态、位置等特点,认为被鉴定人赵某因钝器伤致头面部多发性裂伤的因果关系明确,予以认定。在本案例中,因为标准对于具体的数值做了相应的规定,便于操作, 但因为赵某的大部分疤痕均位于头皮(6.0cm),有头发覆盖,如果按照轻伤原则的“影响容貌”,似乎有欠妥当。笔者认为,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遭遇到需要同类损伤累加和比照的时候,由标准制定部门向全国范围征求意见,约定比例通过后作为参考案例,每年整理参考案例,不断完善标准,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

人体损伤程度 法医鉴定 评定标准 权益保护

樊开峰 俞珊珊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浙江宁波31501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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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384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