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文章指出《标准》内容上的疏漏、缺项,导致损伤与条款无法一一对应,不能对号入座。运用附则6.4比照相近条款时,常因表述过于笼统、牵强,鉴定意见的说服力大打折扣。个别条款出现损伤程度与等级划分不相当,有失偏颇。例如颈部大血管破裂为重伤一级,而心脏、胸腹腔大血管破裂为重伤二级,笔者认为心脏、胸腹腔大血管破裂常危及生命,其危害程度不亚于颈部大血管破裂。“以上”、“以下”、“低于”等限制性定语的缺失,致使条款之间衔接不紧密、脱节。量化指标的合理性值得商榷,条款自相矛盾。文字表述不严谨,限制性条件模糊,易生歧义。
人体损伤程度 法医鉴定 评定标准 法律条款
张世楠 杨卫华
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江苏扬州 225009 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刑警大队 江苏扬州 225000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384-386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