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亡人交通事故
交通工具及交通设施的日益发达与便利,使现代人们的出行更加方便快捷,然而每年因交通事故丧生的人数却不断增加.值得探讨的是如何认定死者为当场死亡的问题。在大多数亡人交通事故中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主要是肇事者逃逸后,是否为当场死亡在刑法上会影响量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这个问题咨询了交警队的一些同事,他们的普遍意见是无论受害人是否为当场死亡,凡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定交通肇事罪,而逃逸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如果肇事者在肇事后将受害人移至隐匿处后逃逸,使别人无法及时发现并救助受害人导致死亡的,刑法上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这时从肇事者的行为中可以推断出其主观恶性极大。而关于是否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个问题他们认为肇事者也必须有主观的故意才能认定,而在平时处理的案件中这种主观故意是很难认定的。从理论角度讲,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有两种模式:受害人因受到重创而导致重伤,此时受害人需要及时送至医院进行救助,而肇事者的逃逸导致受害人失去最佳救助时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因受到肇事车辆的碰撞导致轻伤级别的损伤或者暂时性昏迷,肇事者未及时保护现场而直接逃逸,受害人因其它原因死亡。在实际亡人交通事故中,死者的损伤往往是复杂的,不仅限于某个部位或某几个部位受到损伤,而以最重伤评定和推断死亡原因。
亡人交通事故 法医鉴定 损伤类型 伤情评定
陈华锋 奚剑
江苏省阜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江苏阜宁224400
国内会议
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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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409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