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道路交通事故中视力损害鉴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中,眼损伤的案例并不多见,但是,一旦出现眼损伤,当事人往往会因为案件的赔偿或其他问题,出现伪造或者夸大伤情等情况,特别是隐瞒真实,伪造视力下降的情况最为常见,在开展鉴定工作时要结合致伤原因判断结果,结合病情以及既往病史进行分析,利用临床检验进行甄别。一般常见的视力损害鉴定,除眼球缺失或萎缩外,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在3个月后进行,伤情复杂的则需在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对于白内障严重影响视力的,应当在白内障摘除手术后进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 视力损害 伤情评估 法医鉴定

雷鸣

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辽宁大连1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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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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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23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