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输血导致丙型肝炎群体感染医疗损害案司法鉴定分析与思考

本文对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1年受理的51例因输血感染丙型肝炎的患者法医学鉴定进行分析总结,本文中群体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是由于医院非法采血供血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规定,医方在此事件中负全部责任,患方不承担责任。人体受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后,会导致肝细胞的严重损害,若能早期发现、早期治疗,部分患者可望痊愈,但大部分患者会出现不同程度肝功能损害,后期可能出现肝硬化、肝癌,甚至死亡。在治疗过程中使用干扰素等药物可抑制骨髓,降低外周血白细胞及血小板,可导致肾脏损害及内分泌功能障碍,同时,肝功能损害进一步导致凝血因子合成减少,加重血液系统损害。因此,丙型病毒性肝炎对患者的影响是多器官系统损害,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同时还对患者的正常社会交往造成不利影响。诊疗行为中输入血液或血液制品出现的群体性感染,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对供血者体格检查不严格;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出现污染;边远落后山区条件所限,无充足的血液库存,为抢救患者生命临时采血均可能导致群体性感染。对此,我国虽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但对赔偿方案尚无具体规定,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考虑。一方面要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考虑当地政府和医疗机构的经济承受能力,特别是此类事件多发生于小型医疗机构,经济欠发达,过高的诉讼请求将导致赔偿不能,会加剧社会矛盾。因此对于赔偿标准的确定、鉴定标准、鉴定时限、鉴定方法的选择极为重要,既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本中心受理的51例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患者,是在充分尊重医患双方意愿,以鉴定时患者身体情况,按《职标》进行伤残评定,根据每个患者的伤残程度作为赔偿主要依据。经回访,本次鉴定的51例患者及医方对鉴定结论均无争议,赔偿工作已完成。对于医疗损害的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诊疗行为造成的一过性损害,处理不难,对于病情会持续变化(如乙肝、丙肝、艾滋病感染)的患者,由于无明确鉴定时限,但又不能无限期拖延,会影响事件的顺利解决,鉴定机构应充分尊重当事双方的意愿,采用合理的方法,选择合适的标准进行鉴定,并签订协议,避免由此而产生的法律争议。

输血操作 丙型肝炎病毒感染 医疗损害 法医鉴定

夏冰 汪元河 王杰 罗亚 黄仕美 杨小蓉

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 贵州 贵阳 5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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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456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