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目前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和处理的现状及对策

在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是影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决的重要因素之一。医疗损害责任涉及医疗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需要科学证据予以确认。目前我国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两种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都存在种种不足,两种制度并存更使得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更加困难。《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制定了关于审理医疗纠纷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司法指导意见,但是这些文件的具体操作和规范有相当不同,所以应建立起符合《侵权责任法》要求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笔者认为,应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两者的基础上,选取二者的优点,由医学会向司法行政机构申请成立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专门机构,并取得鉴定资质,借鉴司法鉴定的形式,来建立一套相对独立、公正、统一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为了避免鉴定人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发生,对每一起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医学会选取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专家人员要对医院的临床专家人数进行必要的限制,应有一定的比例,鉴定人员组成以司法鉴定专职法医为主,且鉴定报告书土应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有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这样鉴定人才能有更强的责任意识,鉴定结论才具有更好的公信力。只有综合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公开性的优点来制定具体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实施办法或者规定来将目前各地区出现的不同规定统一起来,这样才能完善我国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制,确保医疗纠纷各方的合法权益。

医疗损害 责任纠纷 法医鉴定 权益保护

叶可 张继人 樊新勇

湘潭市公安局 湖南湘潭411100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湖南湘潭4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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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