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心因性损伤”如何鉴定的思考

心因性损伤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人体损伤,在某些情况下它比一般的机械性、物理性损伤对人体身心健康的影响更加严重,如果采取否定一切的办法,对受害人一律都不作损伤程度评定是不恰当的,也放纵了犯罪行为。目前法医界侧重于研究机械性损伤或精神病患者作案后在案件中的地位,而对心因性损伤对人体的影响认识不足,立法上也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在鉴定中出现各种分歧意见,直接影响到对此类案件的正确定性与处理,使案件久拖不决。鉴于目前没有相关的鉴定标准,笔者建议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增加相关“心因性损伤”的条款,但认定依据为:要有外伤史,第一次发作,且在伤后l-2天内发病,客观检查有明显异常,安慰剂治疗无效果。

心因性损伤 损害程度 法医鉴定 评定标准

蔡云辉

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 江苏盐城224005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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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470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