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损伤出现不同鉴定意见之探讨
目前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伤标》),执行中所得到的鉴定意见应该是一致的、唯一的,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却出现了同一损伤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情形.由此引起重复、多次鉴定,案件久拖不结,不但造成了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浪费,而且导致当事人的不断上访.本文从医疗因素、检验时点、检查规范等角度来讨论同一损伤出现不同鉴定意见的原因,并对标准及释义提出建议、对策.指出目前损伤鉴定基本由基层公安法医执行,其遇到问题也较多,建议利用公安内网设立《标准》释义应用讨论平台,将其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想法及时上传,并派专人收集整理,及时组织专家讨论改进,定期以解释或案例形式发布,供全国统一应用。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安排一个市或省份对于皮下出血的受害人多次或规定时间用统一测量计算法,分年龄性别段做一系统统计学分析,测算出在正常情况下,正常受害者体表挫伤面积变化与时间对应折算表,以便在全国配合标准推广使用。或者象对待创口、疤痕长度的收缩率争议情况一样,《标准》释义规定统一以第一次测量为准。此外,对不同部位的损伤从法医发现损伤的角度来对法医检验过程步骤进行规范化,形成对临床的补充,防止损伤的遗漏,提高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人体损伤程度 法医鉴定 操作规范 评定标准
白忠亮 王志兵 董曦哲
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江苏连云港222000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470-472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