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两例烧死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文章所述两例烧死的案例中均为生前烧死。经尸体检验后,对案件性质的定性均出现偏差。经总结,认为通过尸体检验,可以确定是生前烧死还是死后焚尸。死后焚尸基本是他杀,生前烧死可能是自杀、意外事件,也有可能是他杀。仅靠尸体检验,无法认定烧死的案件性质,只有结合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实验室检验等综合评定,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对这两例烧死案例中几处特殊尸体现象的思考:颈部肌肉出血:在案例2中,检见双侧颈部肌肉出血,颈部表面皮肤烧焦但未见创口。当时认为颈部肌肉出血,一定颈部肌肉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这一点自杀难以解释。后来在一例生前溺水的案件中也检见双侧颈部肌肉出血。经总结。认为烧死、溺水死亡等情况下,死者生前剧烈挣扎、大声呼喊等均会使颈部肌肉过度牵拉,引起颈部肌肉出血。气管内炭末沉着:在案例2中,气管内未检见炭末沉着,而多数生前烧死的尸体气管、大支气管内可见烟灰、炭末沉着。结合现场情况,认为现场为绿草和树,未见干草等物,助燃剂为汽油,这些东西产生的炭末很少甚至于没有,死者未死亡前吸入气管的碳末量就很少甚至于没有,当然就会出现气管腔内看不到碳末的情况了。

烧伤死亡 法医鉴定 焚烧痕迹 现场勘查

董建树 王沉智 牛磊

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侦大队 陕西西安7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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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