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创口类条款问题的探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于2014年始开始实施,公安部随之出台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标准与释义对损伤程度的鉴定进行了系统科学的总结归纳,使得鉴定依据层次更分明、系统性更强、操作更合理,在肯定立法进步的同时,随着实践工作的日益深入,标准与释义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标准框架中的各部分的问题均有涉及,部分问题较突出,本文仅就其中有关创口与瘢痕出现的问题进行如下分析、探讨,指出释义对旧的鉴定标准中争议较大的医疗扩创问题进行了明确,释义中规定需对创口的累计长度和创道长度进行比较,取较大值作为鉴定依据。释义中明确指出创口、瘢痕问题不考虑收缩率问题,但如首次鉴定达轻伤程度,重新鉴定时因收缩问题实测瘢痕又达不到轻伤程度,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对此类问题,建议不管采取何种形式,均要统一规范测量的方法,对将达或接近鉴定下限的创口应待伤口愈合一段时间(1-2月)后再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 法医鉴定 判定标准 创口类条款
康宁 毕克非
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河北唐山 063000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唐山 063299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515-516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