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时机对鉴定意见影响的探析
损伤程度的评定包括损伤当时、损伤过程、及损伤过程三个方面,选择那个时机作为鉴定依据是影响鉴定意见的重要因素.本文就一例车祸致右足部,右小腿重度开放性毁损伤损伤程度的评定浅析鉴定时机对鉴定意见的影响.指出以损伤当时(原发性损伤)为鉴定依据的,如肢体断离、脏器穿孔、不伴功能障碍的各型骨折等,原则上在损伤后病情稳定时即可鉴定。以损伤后可能遗留容貌毁损、肢体、器官功能障碍的,原则上在伤后90天鉴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损伤后6个月至1年内鉴定。损伤后可能遗留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原则上在伤后1年鉴定。以损伤后果或结局为鉴定依据的需要等待医疗终结或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对于复杂的损伤和不确定的医疗干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择合理公平的鉴定时机,并对鉴定时机的合理性予以充分说明。
损伤程度 法医鉴定 鉴定时机 评定原则
李刚
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 陕西西安710048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519-520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