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化琥珀胆碱飞镖致死案件一例
本案中死者赵某小孔状皮肤裂创位于死者左上臂中段外侧。解剖死者左上臂,见斜向上创道5cm,用探针插入创道发现探针与背部夹角约30°,符合从下至上近距离射击损伤特点,他人远距离射击不能形成。综合分析认为办案人与死者伙同偷狗,在骑摩托车追击射狗的过程中,报案人误射中正在骑摩托车的赵某致其死亡。而非报案人所说死者被他人用毒镖射中。细致的尸体检验是非正常死亡案件分析的必要条件。尸体检查观察要详尽,肉眼检查要仔细认真,切勿遗漏应该检查的部位,避免导致错误的鉴定方向,造成对案件性质的错误判断。本案中死者体表裂口较小,似针眼状,检验中如不仔细容易漏检。若现场遗留弓弩飞镖等物品,且尸表检验中发现2mm左右针眼样伤口,应考虑氯化琥珀胆碱中毒。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针眼状伤口应高度重视,同时与抢救治疗造成的针眼仔细鉴别。
氯化琥珀胆碱飞镖 致死案件 法医鉴定 尸表检验
马克兢 陈方圆 张杰
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涌桥区分局刑警大队 安徽宿州234000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547-548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