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数相加在跨部位损伤鉴定中的应用与探讨
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对于跨部位损伤程度鉴定,旧鉴定标准中未明确相关释义及规定,部分地方法医临床实践中按跨部位损伤系数相加的有所应用,但都相当谨慎,且用之又少,检察院及法院采纳的也很少,争议较大.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颁布之后,鉴定标准”从旧兼从轻”原则与刑法原则相一致,对于跨部位损伤的释义和应用,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中,对面部条状创口或者瘢痕的损伤程度鉴定注意事项解释为”对于跨部位的单条软组织创口或瘢痕的损伤程度鉴定,可按”系数相加”的方法进行鉴定,即测量单条创或者瘢痕位于头皮和面部的长度,分别除以同等级标准相关条款鉴定的值,若相加后大于或等于1,分别对照相应的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则第6.17规定为”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法医学 跨部位损伤 鉴定标准 系数相加法
袁伟 李亚莉 杨杰 王杰 李长军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 甘肃陇南746000
国内会议
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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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595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