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应激性精神障碍错误评定为轻伤1例分析

在长期的司法鉴定实践中,对于损伤程度的鉴定通常必须存在损伤基础的这个前提条件,这已经是大家所普遍认同的共识了,笔者认为这是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一个基本原则,而内源性疾病不能作为鉴定损伤程度的依据。因此本例中的胡XX由于其不存在可导致其精神障碍的损伤基础,其应激性精神障碍属于内源性疾病,无论是根据以前的《轻伤》和《重伤》,还是根据现行新的《损伤标准》,都不应以精神障碍评定其为轻伤。

法医学鉴定 损伤程度 应激性精神障碍 内源性疾病

曾泽民 姚鸿兰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福建厦门361012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福建莆田3511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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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597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