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损伤瘢痕--新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发际线是面部到发根间的界限,少数秃顶者发际线是无法判别的,以发际线、眉线、鼻底线三条线间等距作为发际线的参考标准.损伤后面部可形成条状创口或者遗留条状瘢痕、块状瘢痕、细小瘢痕、色素异常等,也可因损伤导致面部五官的损伤变形、面神经损伤或面颅骨的畸形愈合.这里通过几个案例,与大家一同探讨面部损伤瘢痕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下如何理解与适用.本例伤者瘢痕虽然位于面部边缘部位,但整体均在发际外的面部;本例损伤非锐器形成,虽然比较平整,表浅,但已形成细条状瘢痕;本例伤者面部创口,伤后急诊、门诊记载长度不一致,由于医院从治疗角度出发,不看重测量的准确性,因而也不采纳其意见,以形成的实际瘢痕长度为准,依据相应条款评定为轻伤二级。
面部损伤瘢痕 损伤程度 法医鉴定 瘢痕长度
崔劲松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 辽宁大连116011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625-628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