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克的损伤程度评定
两院三部公告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把原先《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的休克前期改为”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规定为轻伤二级列入条文.由于医学界对休克(轻度)有不同的说法,致使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此类案件的鉴定颇为棘手.本文特报告两个案例,并就休克(轻度)的鉴定问题,作一探讨.实际上,认定休克(轻度)的关键在于:一是有效循环血容量丧失多少的估计:二是病理生理和临床变化的观察。由于休克(轻度)的微循环变化或者说损害不严重,临床表现也就相对较轻或不明显。因此,在认定休克(轻度)时,不要过于苛求其是否典型的临床表现。
休克 损伤程度 法医鉴定
胡平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浙江宁波315000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644-645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