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的”检案摘要”的解读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第(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这段文字怎么理解,由于各人的学识、文字修养等方面的不同,会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应该包括:要求写明委托鉴定事项的内容;要求写明被鉴定致伤的时间、地点及损伤后果;要求写明属于那类损伤以及适用标准,要求写明鉴定风险.以上几方面,在书写时,要求写的简明厄要,也就是说写的几方面内容是简要情况.《今年法医临床鉴定文书评议细则的评价要求》中,把“病史摘录”放在“检案摘要”一栏中,作为评议标准,这是对《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的错误理解。这种错误理解,对《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正确贯彻与执行,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应及时纠正,以提高鉴定文书书写的质量。
法医临床鉴定 检案摘要 病史摘录 文书规范
任斌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浙江宁波315000
国内会议
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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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669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