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例死亡案件的工作体会
2006年7月份,某村发生一起朱(女)被害案.当时我在哈尔滨出差在路上,等我回来到达现场已是晚上,现场勘查已经结束.到达现场后,在侦查人员也没有向我介绍案情的情况下解剖开始了.解剖尸体见尸斑呈鲜红色(尸体周围放有冰冻的装满矿泉水的塑料瓶),睑球结膜有出血点,颈部有掐痕,肺脏、心脏浆膜下有出血点.解剖基本结束时,在旁的家属说,嫌疑人给受害人吃药豆了,这引起了我的警觉,于是用盛胶卷的暗盒采了一暗盒心脏血密封.送检检出氰化物.嫌疑人到案后交代先骗受害人服下氰化物后又用手掐颈部从而导致窒息死亡.本案例中的难点及注意点是尸体上高坠伤与其他附加损伤以及性侵害或者狠褒同时并存,单纯通过尸体检验很难确定死亡性质;现场勘验中,死者的体位及在现场中的位置,与一般高坠伤的特征不符,容易使人在确定死亡性质上产生认识上的偏差。野外高坠现场勘验时要注意特殊障碍物及地形,打破一般高坠现场分析的固定思维。调查走访情况的证实对于案件的分析同样有重要的作用。总的说来,在高坠死亡的案件中,尸体检验应该结合现场勘查和案情调查情况,综合判断,方可作出结论。
死亡案件 附加损伤 高坠伤 尸体检验 死亡性质
周传旺
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技术大队 黑龙江宝清155600
国内会议
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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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703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