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伤病关系鉴定意见的体会

据办案单位介绍,被鉴定人崔某与他人争执后突然倒地,左侧肢体活动不灵活.病志记载,入院前3小时与人发生争执后突然左侧肢体活动不灵活,头痛、伴恶心,呕吐.诊断为急性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头皮血肿,高血压病.伤后两个月公安机关委托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法医检查见不能站立行走,左侧鼻唇沟变浅,伸舌左偏,鼓腮不能,左侧肢体瘫痪,肌力2级.这一原则性规定,较旧标准更加完善,使得伤病关系鉴别这一法医学鉴定难题在实际鉴定中有了理论依据,在鉴定操作中更具备操作性和合法性,也更符合实际情况。避免了以往办案人员以鉴定意见作为唯一的定罪依据,对鉴定人出具的倾向性或不确定性鉴定意见不予区分和甄别就直接定罪,导致冤假错案,甚至导致案件当事人的上访、缠访问题出现。从这一角度讲,伤病关系原则写入标准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伤病关系 法医学鉴定 操作性 合法性

牛佳 李文闻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辽宁沈阳 110036 抚顺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辽宁抚顺 11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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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