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皮肤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某男,2013年7月31日,被人用酒瓶致伤头部、躯干及肢体.病历摘抄:划伤头部、胸部及双小腿后侧2小时.查体:项部头皮见一长约1厘米皮肤挫伤,无结痂;右侧胸壁皮裂伤,右侧胸前长约10厘米划伤口,由右侧腋前至右侧锁骨中线,探及近右侧腋前线处伤口,深达肌层;双小腿后侧皮裂伤,真皮层可见部分破裂.诊断:头皮挫伤(顶,长1厘米);胸壁皮肤裂伤(长约10厘米);皮裂伤(双小腿).该案中的被鉴定人在损伤恢复中,不仅创的部位形成明显的瘢痕,且两次鉴定中所测长度是不一样的,表明瘢痕在向外扩展,同时其腿部和头部的挫伤和划伤均形成明显瘢痕,说明被鉴定人有瘢痕体质的疾病。因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按照伤病共存的降档处理的原则,评定被鉴定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皮肤损伤 损伤程度 瘢痕长度 法医学鉴定
唐晋 李长荣 刘俊熙 王居生 吉驰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北京100005 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 100089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736-737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