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休克法医学鉴定的探讨
在法医学实践中与损伤有关的休克主要为低血容量性休克、创伤性休克、神经源性休克.在伤害案件中,经常涉及休克的鉴定,因把握不准休克的鉴定标准和休克的程度,经常出现鉴定差错与争议,尤其是在新的《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正式启用以来,在临床鉴定实践活动过程中,依然对休克损伤判定标准、使用说明等均存在争议,为了提高鉴定能力,有效防止鉴定差错的发生,笔者通过多年对休克鉴定总结的一些经验,谨慎运用《人体损伤鉴定程度标准》5.12.4f规定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建议对轻度休克的使用标准及使用说明进行重新界定:有明显休克症状及体征,抑制、苍白、皮肤冷,收缩压在接近10-12(75-90mmhg)才鉴定为轻伤二级。
休克 法医学鉴定 损伤等级
许毅 崔茂常
清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贵州清镇551400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752-753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