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关于流产的法医学鉴定引起的思考
张某,女,37周岁,2014年5月7日,因故被他人用钝器打伤头面部,拳击腰部、腹部,事故发生后即送医院就诊.入院主诉:头部被人打伤后半小时余,头痛、头晕;徒手打伤胸腹部多处后腹部疼痛.对于母体存在高危流产因素的,但是此次胚胎发育正常的,伤前并未出现任何流产迹象的,即使处于习惯性流产期限内,如有明确的腹部外伤,即使损伤较轻,在伤后出现了明确的腹痛、阴道流血等流产迹象,最后终止妊娠的,也应该认定外伤与流产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由于社会对于司法鉴定及法律的意识和水平尚未统一,流产发生时,处于第一线的医护人员并不会有意识地去搜集跟司法鉴定有关的材料,而有些侦查人员也不会调查跟司法鉴定有关信息。导致司法鉴定介入时难以掌握有用的、明确的信息。对于此种情况,是整体社会的发展问题,司法鉴定人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总结思考,在合适的时候向社会普及司法鉴定的相关知识。
流产 法医学鉴定 信息搜集 案件调查
俞珊珊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浙江宁波315010
国内会议
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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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755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