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挤压性窒息死亡法医学鉴定1例分析

挤压性窒息,又称创伤性窒息或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是指胸部或腹部受到强烈的挤压,严重阻碍了胸廓及隔肌的呼吸运动所致的窒息,由此所引起的死亡称之挤压性窒息死。本例死者被微型车长时间挤压,肩背部检见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具备挤压性窒息死亡发生的损伤条件,即病理基础。本例死者从损伤到死亡,时间约2小时,未超过4小时,符合挤压性窒息死亡产生的时间要求。一般在伤后4小时之后死亡的应当考虑挤压综合症。因为机体广泛严重损伤后,4小时以后尿中开始出现肌红蛋白,12小时左右达到高峰,持续48小时后开始减少,可通过病理切片检验证实。本例尸体检验颅内未见血肿,脑组织未见损伤出血,胸部无血气胸,心脏无损伤,腹部无损伤。病理解剖检验中各器官未见严重疾病,未检见脂肪栓塞,肾小管无管型,排除疾病、脂肪栓塞和肾功能衰竭死亡。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安眠、镇静类药物、有机磷类农药及毒鼠强成份,故可以排除上述各类药物中毒死亡的可能。本例检验通过排除其他死因,结合挤压性窒息死亡的病理基础及时间要求,最终判定死者为挤压性窒息死亡。

挤压性窒息 死因分析 损伤条件 法医学鉴定

苏小博 董剑

桂林市公安局 广西桂林541001 阳朔县公安局 广西 阳朔 5419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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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