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开发应用的行政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随着第41、42颗北斗导航卫星的成功发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实现全球组网和广泛应用日趋成熟.中国独立自主研发运行的导航系统,从最初研发至推广应用有众多行政机关参与,然而我国尚未完成有关卫星导航的专门立法,进而导致北斗导航系统管理体制及其责任不甚清晰.当前,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开发与应用涉及大量行政机关及其管理职能,如何确保北斗系统在研发、民用管理、政府应用三个主要领域有序进行,将是促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良性发展的重要一环,对于推动北斗系统的全球组网和广泛应用极为重要.事实上,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作为国家主导研发的导航系统,涉及开发、管理与运营的国家机关错综复杂,并且北斗系统是军民融合战略下的产物,众多科研机关、高等院校、私营主体也参与其中,所以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相关的主体构成复杂且性质多样.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研发机关、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民用管理机关、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的行政机关,是我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开发应用的基本行政主体.我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研发机关因属于军事机关而不承担行政责任,民用管理机关在审查监督民用服务提供者的过程中承担行政监管责任,各行政部门在依职权应用北斗系统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行政机关 管理职能 法律责任

蔡高强 唐熳婷

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中国,4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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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中国卫星导航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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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