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公司瑕疵决议效力的一元化回归

法人与自然人一样被认为具有意思和执行能力,只是其意思通过机关或代理人完成.公司决议即是公司意思形成的过程,在性质上其不属于法律行为,因此,不宜囿于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尤其是效力形态对其进行制度构建.私法自治在公司法上的要求即是对公司意思的尊重,应关注公司的整体利益,尽量不干预公司意思的形成过程而认可其效力.但为消除意思形成过程中因实体或程序瑕疵而使相关主体可能遭遇的利益减损或不公正待遇,宜赋予相关主体以撤销权,对公司决议的撤销属于公司意思的自我否定,应规定公司内部能够代表公司意思的主体承担瑕疵决议撤销的义务及义务违反时的相应责任,即以决议撤销作为公司瑕疵决议效力的唯一形态.与二元、三元甚至四元效力形态相比,瑕疵决议效力的一元化有助于维护公司自治、确保商事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兼顾社会现实.当然,中国公司法宜为此进行相应的制度修正以提升其运行效率.

公司瑕疵决议 效力形态 决议撤销 法律调整

朱晓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北京

中文

1153-1163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