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的防御性请求权研究
损害濒于发生但尚未发生之时,即赋予相对人制止之权利,乃是侵权法实现预防功能的最佳途径.在侵权责任请求权之下,不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还应有”防御性请求权”与之并列.前者的法律效果是恢复原状、金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后者的法律效果则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在防御性请求权范畴的界定上,应关注”损害”与”妨害”的区别,重点厘清排除妨害与损害赔偿、恢复原状之间的界限.侵权法上的防御性请求权并不以过错为要件,其责任承担须有现实及面临的妨害的事实、结果违法性等要素,并排除请求权阻却事由,以期在”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寻求平衡.
侵权法 防御性请求权 法律效力 适用范围
李超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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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1359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