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妨碍通行物致害中道路管理者侵权责任的承担

妨碍通行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行为后,道路管理者没有尽到清理义务造成损害的,道路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管理者的不作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确定因果关系,而非《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的或有因果关系.妨碍通行行为人的妨碍通行行为与道路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行为构成间接结合行为,妨碍通行行为人和道路管理者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按份责任.确定道路管理者的赔偿份额主要考虑道路管理者不作为的原因力,辅助地考虑道路管理者的过错程度.

妨碍通行物致害 道路管理者 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

杨会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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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1462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