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数据与增值数据的二元划分
数据的合法流通和利用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关键,而数据权属又是数据利用和流通及数据产业化的逻辑起点。数据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决定着数据价值利益的分配以及对数据质量、安全责任的划分。近年来,欧委会正在搜集“如何规范数字所有权”的意见,探讨具体举措以帮助欧洲企业进行数字创新。消费者数据己经成为“可交易商品”,谷歌即将用户信息卖给第三方作为盈利手段。中国现有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数据资产所有权的归属,笔者建议建立数据二元所有权,将数据分为基础数据和增值数据,二者对应确立不同所有权。用户作为个人数据的提供者,拥有个人基础数据的所有权,这是数据资产权属的基本原则。数据处理者享有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基于基础数据进行加工编辑分析而产生的增值数据所有权,例如搜索引擎记录、电子商务记录、用户使用习惯、潜在用户群等数据信息。
基础数据 增值数据 二元所有权 立法保护
丁道勤
京东集团法务部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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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1482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