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付费搜索广告治理中的平台责任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于今年7月4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互联网广告新规”),是《广告法》修订之后酝酿己久的针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监管和治理的部门规章,其中涉及到互联网领域各种广告与相关主体的责任分配与行为规制.不过,由于直接回应了前段时间引起全民关注的”魏则西事件”中的核心问题,互联网广告新规最吸引眼球的部分莫过于将”付费搜索”的法律性质明确界定为”互联网广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了付费搜索属于信息检索行为还是广告行为的争论.不过,作为主管广告的行政部门发布的一份部门规章,其中对”付费搜索广告”行为的定性,以及此类广告所涉各方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规定,是否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此领域长期存在的问题,促进竞价排名这一商业模式的健康持续发展,同时与该领域长久以来积累的司法实践经验形成良性和积极的互动,还是需要在新规的实际运作中静观其效.本文将解读将付费搜索界定为广告的法律含义,特别是付费搜索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广告发布者以及对其注意义务的影响,并对新规后续适用可能遇到的挑战和应对提出一些初步的讨论和展望.

付费搜索广告 法律界定 广告治理 平台责任

刘晓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北京

中文

1513-1519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