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性耕作经营权之创设--兼论经营权分置实现的法律路径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抵押、入股、信托流转的实践中呈现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再次设定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现实需要与运行状况.”经营权”在民法典中的塑造必须立足于民法典编纂的体系化及科学化的需要,一方面需要在债权法体系内通过完善农地租赁等法律制度来实现,另一方面需要在物权法体系中通过创设相当于永佃权的新用益物权方式来实现.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当所有权属性为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创设奠定了借鉴永佃权及农育权制度的法理基础;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创设并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因此,论文在对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称谓、期限、设立与变动、权利状态、消灭机制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耕作经营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对该权利进行转让、抵押、租赁的权利,阐述了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构建耕作经营权制度的基本方案.
物权性耕作经营权 权利分置 设定模式 法律路径
袁震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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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783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