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矿股转让解制及其体系效应--以《涉矿民事纠纷司法解释(意见稿草案)》第16条为中心

《司法解释(意见稿草案)》规定的矿股转让的解制条款就长期困扰理论与实务的矿山企业股权转让问题的直接回应,是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司法实务中成熟经验的大胆突破,是为矿业投资人与矿政管理就此问题困惑的明确表态.本文以矿股转让为关键词,就矿股转让构成一个问题本身以及发展着墨颇多,同时以文意解释与体系解释的方法就《司法解释(意见稿草案)》设置的矿股转让解制条款进行解释论层面的分析与展开,进而以解制条款为中心提出其对矿股转让、矿业权转让、矿政管理甚至矿产资源法修改等方面产生的联动式的体系效应一一解析.

矿山企业 股权转让 解制条款 司法解释

丁文英 曹宇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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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