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战公平:共同担保内部追偿制度研究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暧昧,引发了(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之争议.虽然论者大都基于公平观念而认可上述追偿权,但是,其背后核心依据并非公平,而是效率.基于效率价值,并经由对《物权法》第176条的目的解释,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在解释论上可以证立.单纯从连带债务、不当得利、意思自治等角度展开的教义学分析实难有说服力.在认可追偿权的背景下,各担保人宜按照”事后的期待责任”,而非”事前的责任风险”之比例来分担责任;在内部追偿之前,追偿权人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 共同担保人 内部追偿制度 司法解释
贺剑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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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822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