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区分及担保财产的转让效力
传统理论中的抵押权与质押权界限已经模糊不清.究其原因,在于抵押权不移转占有说和质押权移转占有说的区分标准在新形势下己不敷使用.抵押权的性质应当是不限制权利的处分,而质押权的性质则对应之限制权利的处分权.抵押权的性质决定了抵押物应当是可以自由流动的.中国应当明确建立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转让制度及其配套制度.这既是实现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在理论上自洽的需要,也是平衡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买受人三方利益的需要.法律应当限制质押物的转让,同时,质押权的登记机关也应当保证质押物不能任意转让.
抵押权 质押权 担保财产 自由转让制度 法律效力
张保红 刘洪华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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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832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