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现状与对策:继承人有无不明时的继承法调整

继承人有无不明时,与遗产有关的四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如何保护这四类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中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出充分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也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本文中,笔者在现有制度基础上,结合中国相关司法实务经验、学术观点和比较法规范,认为在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制定中,应将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列为法定继承人,以根本解决继承人有无不明的问题.同时,将血亲和配偶继承人的搜索程序和两阶段的遗产管理程序详细规定在未来《民法典》继承编中,以实现对与遗产有关的四类民事主体的全面保护.

遗产管理 民事主体 财产权益 法律保护

于晓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北京

中文

847-859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