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一物二卖”规则构建
基于著作权非排他性以及著作权转让缺乏法定公示方法,相比有体物一物二卖,著作权一物二卖中权利归属确认更困难.”一物二卖”规则构建关键在于多元价值平衡,主要涉及登记、交付、价款、合同四大要素.登记主要体现交易安全价值.从规则实效合理性和规则体系自洽性两方面权衡,中国应当设立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并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著作权可适用准占有制度,但不应以交付作为著作权转让要件,交付所体现价值并不显著,可不予考虑.价款应仅作为善意取得要件予以考虑.合同要素体现意思自治价值.著作权一物二卖情况下,应由先买人取得著作权,如先买人未登记,后买人满足如下条件:支付合理价款、善意、已办理登记,即可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 权利转让 交易规则 法律效力
陈爱碧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871-880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