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民法在客观不能之外,承认主观不能亦为债务人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之发生原因,其实益主要乃在于藉由主观不能之概念,以界定债务人为履行其原始给付义务所须付出之努力。例如:前述心理不能或经济不能等案型,如前所述,原则上尚未足构成主观不能,须侯经济不能进一步成为事实不能,因而令债务人陷于客观不能时,始足构成给付不能,其理由乃在于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其具心理障碍或资力欠缺而免除其原始给付义务,此时原则上债务人仍须继续努力为原始给付义务之履行。
债权人 给付义务 支配权限 司法认定
王千维
政治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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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913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