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消费者定型化契约之行政规制-私法自治之补药抑或毒酒?/台湾现况的反省

台湾消保法对消费者定型化契约之管制设有专节共九条规定,由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之一.其中,除一般原则外,牵涉定型契化「内容」监督者,无论系行政规制与司法审查标准,均各有一条规范.就法规设计上而言,无所偏重.但无论就消费者保护工作或导正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行政监督却比法院的司法审查有更强大的管制功能.

消费者保护法 定型化契约 行政规制 私法自治

吴瑾瑜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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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